• 实施长达61年的火车票强制险即将在明年寿终正寝
  • 来源:http://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2-11-19 点击:
  • 保额标准20年不变、61年间保费收入或达天文数字且不受监管的“火车票强制险”,随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废止,即将寿终正寝。

    据中国政府网11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9日签署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

    1951年4月24日,《条例》由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1992年根据《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修改:“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

    《条例》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该强制保险遭遇自设立以来的最强烈质疑。

    据财新网报道,2011年7月29日,温州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透露消息,事故遇难人员的赔偿标准调至91.5万元,此前,依据《条例》等相关规定推算出的赔付总额为17.2万元。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00元。再加上《条例》确定的保险金给付上限2万元,一共17.2万元。

    “一些保险从业人员把铁路部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称作是‘暴利’。”《检察日报》2011年7月的报道称,“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于2%的费率不变,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而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

    同样在“7·23”事故后受到指责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在本次法规清理中被删除。

    “7·23”事故发生后第六天,中国保险法学会5位学者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条例》,以此作为对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

    《检察日报》引述5位学者的话称,过低的保险金额已无法为旅客提供充分风险保障,并导致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而且,“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须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5位学者称:“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世纪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因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均早已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

    据《南方周末》2006年报道,1990年代《条例》曾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有关文件指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铁道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 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火车票强制险属不合理规定,《条例》应该修改。但此后再无下文。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等规定,从而使铁路部门经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不复存在。

    2005年至2007年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黄金荣通过起诉铁道部、保监会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等方式,多次质疑该保险的合法性。

    根据《条例》,1952年起铁道部即开始收取相关保险费用。《南方周末》报道称,《条例》发布后不久,1958年的“大跃进”摧毁了中国保险业,仅涉外保险业务得以保留。所以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强制保险由铁路方面接办。同时,保险费视作其运输收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利用历年财务报表中可考的客运收入数据估算,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达168.75亿元。而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元,这意味着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从1951年开始收取的费用更是难以计算。”该报记者查询了从2000年到2011年国家审计署相关审计文件,并未发现与保险费用去向有关的内容。

    报道指出,汽车客运中客票也包含了强制保险,但这个保险收入却要全额转交保险公司,因此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保险类收入就不再征收。“然而,铁道部采取的却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没有与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保监会等部门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尚不透明。”

    1979年,中国恢复了国内商业保险业务。但与民航及公路强制保险不同,国务院始终未将铁路强制保险移交给保险公司办理。

    “这并不奇怪,”一位专家向《南方周末》解释,“因为铁道部是中国惟一的政企合一的单位。”(作者 李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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