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游客大量饮酒后泡温泉死亡,温泉度假村是否负有赔偿责任?重庆市北碚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温泉度假村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对死者告知饮酒后不能泡温泉,对于游客死亡给家属造成损失,应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向家属赔偿约7万元。
据了解,今年2月份,重庆市渝北区人罗某酒后泡温泉,约半个小时后,被温泉度假村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温泉小池内。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到大厅进行急救,先后拨打120、110。当120救护车赶到时,罗某已经死亡。经鉴定,罗某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检出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罗某的儿子、女儿将温泉度假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购买温泉票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温泉度假村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对进入温泉池的顾客罗某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罗某进入温泉池时,被告重庆某度假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询问罗某是否饮酒并明确告知饮酒后不能泡温泉的证据,且在其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进入温泉池,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罗某自进入温泉小池至被发现晕倒仅有30分钟左右的时间,在其间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巡视,发现晕倒的罗某后及时进行救治和通知120,对此被告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关于罗某死亡给家属造成的损失,被告负有较小的过错,赔偿罗某死亡损失的30%。(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