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旅游百事通、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武汉东方国际旅行社门市咨询。记者了解到,目前,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纯玩游的报价为1760元,但年龄必须在28岁至54岁之间。原来,武汉市一些旅行社新增了一项规定:继老年人报团受限后,拒绝28岁以下市民报云南特价团。中国国旅(武汉)旅行社的张小姐称,“85后”熟悉网络,报团之前多会在网络了解市场行情与价位。即便跟团到了购物景点,多不会出手购物,导游拿不到提成。(11月21日《长江日报》)
老人收入较低,购物能力偏低;85后熟悉网络,了解市场行情与价位,多不会出手购物。旅行社拒收这部分游客,或对他们加收团费,旅行社因人而异收取团费,算盘似乎打得蛮精,表面上看也能自圆其说。但是市场经济有其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首先体现在价格与服务上的公正平等,不管游客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他们参加同一旅游团队,享受同样的旅游服务,就应该享有公平的价格权利。《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不得有实行价格歧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旅行社因人而异的报价标准就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旅行社竞相压低报价招揽游客,旅游零团费甚至亏本接团,如果游客不购物,导游拿不到提成,所以才限制老人与85后参团旅游,业内人士道出了旅游业界“零团费甚至负团费”,诱导游客购物的公开秘密。如果说旅游团费因人而异涉嫌价格歧视的话,“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更是旅游业界由来已久的硬伤与痼疾。
《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将购物及自费项目在合同中予以明示。旅行社仍在负团费揽客,《旅行社条例》的执行情况令人担忧。
我这样说,并非不理解旅行社的成本压力。在市场经济时代,既想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那是不现实的。当下团队旅游市场的现状是,由于竞争激烈,旅行社多采取低报价手段,吸引客源,然后从旅游质量打折、频繁安排购物等环节中补足。不少导游不在旅行社拿工资,或者底薪非常微薄,他们的收入依赖于游客购物、参观自费景点,从中获取佣金、回扣。导游也好,游客也好,对此心照不宣、见怪不怪。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游客购物少被导游辱骂,被旅游车司机逼得大便失禁的现象。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合同中,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行社加收特定群体团费,低报价吸引游客,增加购物频率,直接撞了《旅行社条例》的红灯。旅行社大幅提高团费吸引不到客源,沿袭低报价潜规则,对特定群体加收团费,增加购物频率,游客又不满意。这对矛盾如何化解呢?难道《旅行社条例》只有被架空的宿命吗?
在我看来,《旅行社条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竞争,为旅游者提供透明的消费环境。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在低报价低服务与《旅行社条例》之间找到平衡点,提高游客旅游质量,值得探讨与思考。我的观点是,《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管理,清理零团费、负团费潜规则,旅游产品报价走向透明、真实,有利于提高公众旅游质量,应该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不能因为旅游产品面临涨价压力,就听任因人而异的团费与频繁的购物潜规则泛滥,更不容许侮辱游客的尊严。
清除旅游潜规则带来旅游涨价的现实问题,公众并非不能理解。但是旅行社不能用价格歧视与低水平旅游服务伤害民众的旅游热情,透支旅游市场潜力。
对此,旅行社不仅要主张自身利益诉求,而且要在提高服务质量、让利于民方面下工夫。如果旅游行业无序竞争状态被打破,旅游报价回归合理市场水平,游客旅游质量得到保证,旅游潜规则逐渐消除,旅游业界声誉好转,对于实施国民休闲计划,激活公众观光热情,大有裨益。(胡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