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时常推出一些超低折扣的特价机票,廉价的条件是不得变更、退票、签转,这种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呢?日前,上海的刘小姐状告南航“三不准”规定违法,要求返还330元机票,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没省钱还被迫多买一张票
经常在上海、广州两地跑的刘小姐,时常选择搭乘特价机票的航班。2011年5月24日,刘小姐在南航售票网站上购买了下个月14日,从上海飞往广州的一张机票,票价510元,包含机票330元、机场建设税50元、燃油附加费110元、保险费20元。当天,刘小姐通过网银支付了款项。然而刘小姐因为工作安排原因需要晚点才能离开上海,于是在5月25日打电话给南航客服,提出更改乘机时间的请求。但南航客服表示,刘小姐购买的机票是低价优惠的“快乐飞”产品,该产品有“不得变更、退票、签转”(下称“三不准”条款)的规定。
刘小姐交涉无果后不得不取消机票,第二天南航向刘小姐退回了机场建设税50元、燃油附加费110元、保险费20元,但机票款330元则不予退还。刘小姐随后又买了一张飞广州的机票。工作处理完后,刘小姐即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南航返还不当得利3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不能退改签是强卖交易?
诉讼过程中,刘小姐提出,南航所列“三不准”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的。《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刘小姐称,“三不准”条款不仅免除了南航办理退票手续的责任,排除刘小姐要求退票的权利,并且加重了刘小姐作为旅客(消费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刘小姐不能因自身原因而不去乘坐该航班,这使得消费选择权利变成消费必须义务,这是一种明显的强卖交易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
此外,刘小姐指出,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她在提前将近20天的情况下申请退票,即使按照最高限额比例20%扣除手续费,也不应该是330元的全额机票款。
一审二审
均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白云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审理,均判决驳回刘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指出,南航“快乐飞”产品拟定的“三不”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指出,“快乐飞”的网上销售方式是预先设定的固定程序,订票过程中,有弹出窗口要求购买者阅读详细使用条件,包括“三不”条款的内容。法院认为,南航已经在现有的交易环境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了提示义务,并未令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另外南航推出特价机票,付出了相当的成本。刘小姐在享受机票低廉价格、相同服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不利益,并无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此外,刘小姐在购票过程中,可以选择其他机票,据此法院认为,刘小姐主张该交易行为是一种强卖交易行为也没有道理。(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