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和几个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公司组织的浙江仙华山农家乐五日游。游程第二日,黄女士在住宿宾馆的卫生间内摔倒受伤。为此,她起诉旅行公司索赔,近日被法院驳回诉请。
事发后,黄女士即被住宿地工作人员及旅行公司工作人员送至当地中医院,并由旅行公司垫付了279.4元医疗费。经中医院诊断,黄女士为右股骨颈骨折。次日,黄女士返回上海,并入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出院。嗣后,黄女士多次复诊并就医,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8930.08元。经鉴定,黄女士外伤致右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为此,黄女士多次与旅行公司交涉,要求赔偿16.3万余元。对此,旅行公司仅同意退回黄女士旅游费,并帮助其办理相关保险费,对于其他费用不予认可。黄女士遂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黄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旅行公司既不是卫生间的管理者,上卫生间也不是旅游项目,因此旅行公司安排黄女士等住宿的行为,同黄女士摔倒的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事发后,旅行公司和住宿单位及时包车将她送医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款项,导游在医疗全程进行了陪同。旅行公司尽到了善后救助义务。黄女士主张要求旅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陈琼珂 余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