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陶老太跟随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到澳大利亚旅游,结果在下榻酒店泳池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其女儿起诉北青旅一审获赔17万余元,随后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谈话。
陶老太的女儿诉称,2010年3月11日,其母与北青旅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并交纳团费15500元,不料却不幸于当月16日溺水身亡。
老人的女儿认为,由于北青旅未尽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造成母亲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9万余元。北青旅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退还餐费833元。
朝阳法院认为,陶老太年龄较大,却不顾旅途疲惫自行到游泳池游泳,对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北青旅作为旅游经营者,虽然在出团友情提示中对参加游泳活动进行了一定风险提示,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未对风险予以充分告知和特别警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赔偿陶老太的女儿17万余元。原告方提出上诉。
昨天,陶老太的女儿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母亲不顾旅途疲惫去游泳没有根据,并认为领队知道老人去游泳,但没有跟随,而她母亲不通晓外文,看不懂提示牌,不知道泳池深度会突然加深和变化。她要求北青旅赔偿69万余元。北青旅则同意一审判决。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