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少休天数职工可获三倍报酬。
据山西省人社厅介绍,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山西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特别要关注企业年休假制度情况,对未将年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应要求其改正,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