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来了 昆明市300多家旅行社面临大洗牌
  • 来源:http://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3-9-5 点击:
  • 《旅游法》来了,旅游市场充满了各种变数,旅行社“捂盘”不报价,导游回家避风头,游客观望情绪浓……新法刀锋直指“低价低质”的旅游运营方式。对此,昆明300多家旅行社将面临着大洗牌,新的“游戏规则”究竟会让几家欢喜几家愁。

    垫款难收 导游自曝买团人头费

    “《旅游法》来了,一些小旅游公司跑路,我们的垫付款没指望了。”2日上午,本报热线65353000响起来,一位带团多年的姓朱的导游讲述了“买团”、“赌团”的经历。即将实施的《旅游法》让他停下了带团的脚步,在家里观望市场的变化。

    旅游团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纯玩团(行内叫品质团),一般只安排景点,不安排购物点,价格较贵;一种叫购物团,一般会安排多个购物场所或自费景点,价格有时便宜得让人咋舌,但在行程中有大量时间是购物。其实这两种团都会赚钱,只是赚钱的方式不一样,前者安全有保证,后者就是靠赌。

    《旅游法》实施后,购物团将被赶出市场。这位导游自曝购物团的操作方式。

    组团社将游客送到地接社,地接社一般按地域、行业等综合考虑游客购物能力,并将游客分成三类:购物能力稍差的,收少量团费;购物能力还可以的,不收团费;购物能力较强的,负团费,即反而向组团社支付部分费用,俗称“买团”。

    不管游客被分成哪一类,导游几乎必须以“买团”的方式接团。向地接社出50至80元不等的人头费,购物能力越强的团,人头费越高。“除了人头费,游客落地后的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费用都由地接社负责。如导游需要接这单生意,就得花钱把团队买下来,由导游负责团队的所有费用。

    每次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总会对相应的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太累了,也想休息一下,顺便看看《旅游法》到底如何执行,我们还是不要去当出头鸟,宁愿不去赚这几天的钱。”导游李女士说,今年生意还特别好,只要愿意跑,几乎天天都有团带,但是面对即将到来的《旅游法》,很多导游都推掉了近期的活儿,旅行社也不敢接待低价团了。

    报价上涨 游客搁置出游计划

    在走访中了解到,云南旅游市场整个暑期都特别热,以团队或者以散拼来云南的大约占整个市场的1/3,其中价格较低的团队又占了绝大多数。昆明康辉旅行社一位负责人说:“难啦,我们都不敢接待游客了,就算要接待,价格也要比以前高很多。”

    这位负责人还说,目前旅行社一些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因此一些导游也就回家休息了。而另一家旅行社老总则说,回家休息的导游以前都是做赌团的,现在没有市场,这些导游只好回家休息,他们要想重新回归市场,就必须得好好学习《旅游法》,重新适应《旅游法》的游戏规则。

    导游阿信说,他更希望维持现状,从旅行社那里把游客接过来,把游客带好就行,还能赚一些辛苦钱。而另一位导游小王则说,以前想带团是靠关系,《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就只是专门服务游客了,不进店,不购物,导游也没有压力了。

    除了导游在静观其变,游客也在等待时机。一些接受采访的市民直言:“目前的确有些线路的团费大大提高了,我们当然不会选在这个时候出去旅游,看看再说吧。”甚至有游客本打算在国庆前夕出游,但因为线路报价大幅上涨而搁置出游计划静观其变。

    左右为难 部分旅行社捂团不报价

    《旅游法》让旅行社跑路?到底有没有朱导游说的那么严重呢?昨天,从昆明市旅游局了解到,目前昆明共有313家旅行社,33家为出境社,其它的都是国内旅行社。

    近年来,旅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恶性价格竞争成为行业的一个“瘤子”,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的推出,是对这一乱象的打击。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队长付一民说,价格处于混乱状态下,很多旅行社往往以低价揽客,再安排到指定购物店高价推销商品,或强制游客参加一些自费项目,形成了二次消费,且消费方式“隐性”,游客往往有被欺骗的感觉。现在,《旅游法》要求取消自费、购物等项目,让旅行社提升旅游服务品质,这也是引导旅游价格的正常回归,不仅会引导市场走健康之路,也明确了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今年还没有接到有旅行社申请退出旅游市场,预计今年还会新增50家旅行社。”昆明市旅游局质规处负责人说,去年有2家退出了旅游市场。但也有人预测,小型旅行社如果没有特色,还是像以前那样乱价,这些旅行社都将面临淘汰。

    昆明市区一家旅行社负责人说,消费者对价格是最敏感的,一旦涨价,肯定会流失很多顾客,很多人会转而选择自由行。

    随着国庆即将到来,一些旅行社没有报出国庆旅游线路的价格。“看看市场,再说吧,价格报高了,没有人报团;报低了,又亏本。”一家旅行社老总说,他们只好先“捂盘”不报价。

    业内预测 今后旅游产品将一价全包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段庆元说,《旅游法》实施后,新的报价方式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加点”将被市场遗弃,隐形消费显形,旅游产品回归旅游本质,质量更有保证。所有的旅游产品,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一价全包”的形式体现。多数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实施后,基本产品的价格都将上涨20%左右。

    一名资深业内人士坦言,该法施行初期,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现在基本上各家旅行社销售的大众化产品中,或多或少都会安排购物店。一旦叫停,他们的业绩、利润肯定会受到影响。

    一些旅行社已经开始调整产品结构。云南美途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汪涛说,他们推出的旅游线路,全程不进任何有提点的购物店,“除非客人提出购物要求,我们才会带他去,去的也多半是免税店、一些知名品牌店等,价格全透明。”

    由于“刨”掉了购物店,团费上升了不少。汪涛表示,出境游就不用说,国内游包括海南、华东地区的旅游线路将受到很大冲击。

    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负责人李女士说,在恶性竞争中,没有赢家,因为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和整个旅游市场。《旅游法》实施后,游客多半会处于观望状态,对没有稳定客源、客源地少的小型旅行社来说是不小的打击,在激烈的竞争中只能被淘汰出局。

    云南佳缘国旅总经理简军说,《旅游法》对那些主推“低价低质”的旅行社是致命一击,同时也给正规旅行社更大的发展空间。他认为,摆脱了以往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上一些依靠虚假宣传、吃购物回扣、诱使旅游消费者进行二次消费来盈利的旅行社,一定会缩小生存空间,进而被强制清退出市场,旅游行业新一轮的洗牌将开始。

    旅游业内有很多兼职导游,并不固定于某一家旅行社,但《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行业竞争会不断提升服务,对于游客来说是一件好事。

    业内声音 旅游法让业内喜忧参半

    喜:行业洗牌让旅游恢复本质

    “说到底,《旅游法》对于注重品质的大型旅行社来说,确实有冲击,但压力不算太大。但对那些小部门、承包以及借别人资质开办起来的小旅行社却是致命性打击。 ”谈及《旅游法》的实施,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段庆元说:“与其说是价格大幅度上涨,倒不如说是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 ”

    段庆元说,以昆明到香港的团队为例,刚开团时正规旅行社开出的价格大多在四五千元左右。随着各大旅行社都相继开发这条线路后,有旅行社推出各种千元以内的行程,到最后什么199游香港,299游港澳等超低价,所谓的“零负团费”就出现了。这让不少市民误以为,到香港就应该是这个价格,反倒是对正常收费标准产生了怀疑。

    近两年,随着国人对境外游热情大增,东南亚游或欧洲游都十分热门,其实原本去一次仅仅往返机票就要高达三四千元,但实际团费竟然还低于机票的价格。若问问那些选择这些低价游程的旅客就会发现,这样的行程就如同购物游,不是跑这家商店就是到那个购物景点,游客被拖着往返于各种消费场所,失去了旅游的本质。

    忧:招架不住消费者过度维权

    多家旅行社负责人对于《旅游法》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的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表示担忧。

    昆明康辉旅行社负责人刘先生说,《旅游法》中有两条内容最受业界争议和忧虑。首先是购物项目回扣的问题,随着境外游等线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游客对于某条旅游线路的基本价格还是有一个心理价位的,这两年各大旅行社在报价时都是明确标识游程中是否含有购物景点,游客在签订合同前也是明确获悉的。如今完全没了购物项目,万一有游客去旅游,大家都要求导游带他们去一个地方购物,当时是自愿的,可回来后觉得买得不划算或是网上比价后有心理差,再来维权,那作为旅行社来说实在是很难处理。

    另一点就是自费旅游景点也是如此。根据规定,是不允许加入自费项目的,在《旅游法》中也写到,如果全体团员都同意也能安排。但由于出门在外,万一有些游客内心是不愿意的,但碍于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也就顺水推舟同意了,回来后再追究责任,作为旅行社,那也是百口莫辩呀。

    特别提醒

    新旅游合同比以前更严密

    《旅游法》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用一个章节、19条法规,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和游客间互相的责任和义务,这既能保障双方权益,也能约束双方的行为。但旅途中,违反合同的事屡见不鲜,小的会更改行程,大的涉及到旅游安全。游客在签订合同时,要详尽了解变化之处,保障出游各个环节。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新版旅游合同或现6大变

    云南省旅发委负责人说,目前的旅游合同已不符合《旅游法》的标准,他们正在制订新的文本旅游合同,预计10月份印发给旅行社。

    在合同中,明示行程中没有安排购物点,没有强制购物。但经游客要求,且不妨碍其他游客行程时,可以安排购物。该人士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模糊地带,所以旅游法实施后,相应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旅游主管机关的执行细则,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在旅游合同中,确定入住的酒店名称,暂时不能确定的,要在行程中列出几个当地住宿同等级酒店名称,最后出行时,入住的酒店必须在备选的几个酒店范围内,不可超出此范围。例如行程中所列的酒店是ABCD,结果出行时入住酒店为E,即视作违反《旅游法》和《合同法》。以往经常使用的“或同级酒店”,也不能出现在行程安排中。

    在旅游合同中,要约定每餐的标准,即多少钱一餐,早餐多少钱,午餐和晚餐多少钱,如果行程中约定了饭店,必须写清楚饭店的名称,不能只简单写“含餐”。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有关在旅途中需要注意的警示说明,比如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一般旅行社会在开行前说明会时交代,导游也会提醒。但以前只是口头提醒,《旅游法》实施后,除了口头讲解,还会要求游客签字,确认其知悉以上事项。

    主管部门认为,现在收取的小费其实就是支付领队、司机、导游的成本费用,以后不能在合同中出现“小费”字样,须以“导游服务费”的形式体现。但根据国际惯例,也倡导国人付小费,可以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里,建议客人视具体情况向境外的领队、导游、司机支付小费。

    “文明旅游”这一条,可能会被正式列入合同,或在行前说明会上正式明确地告知游客,让大家签字确定。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已经引起了不少议论,所以提醒大家在走出国门前,就要考虑到“文明旅游”,如果一直强化这个概念,相信旅游中就会越来越文明。

  上海工商 

申明:本网站是为游客提供综合性旅游信息的服务网站,部分文章或图片取自互联网,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若未提出,我们将视为认可!我们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