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旅游看,受自然灾害冲击、经济景气下降、旅游法对旅游价格短期效应的影响,云南、四川、甘肃等西部地区和长线市场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一些新兴旅游目的地、城市周边游将形成热点。
此外,出境旅游价格出现波动,但旅游供给和服务保持稳定。《建议》称尽管有部分旅行社出境游报价上涨或延迟报价的现象,但是从各大旅行社和在线旅游运营商产品和报价看,众信、春秋等主流企业均正常报价,而且仍然有不少价格相对较低的出境产品。从目的地来看,泰国、韩国等境外目的地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推广力度。广东省物价局则发文要求“十一”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20%的优惠。从长远来看,这种需求结构的改变有利于旅游产品价格回归理性、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旅游服务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
不过,《建议》也特别提醒全国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涉旅企业重视三点问题。一是高度关注《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各方面反应;二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在节日期间可能会被媒体集中报道,并为全社会所关注;三是景区容量过载可能继续会成为热点话题。
就此,《建议》提出三点工作建议。一是以市场宣传和信息发布为重点,提振市场信心,表明执法决心。《建议》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舆论报道和市场观望情绪,向市场展示当前有利的旅游消费环境,价量稳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提升旅游市场的消费信心。从现在起,应加强旅游普法工作,做好法律条文解读,回答企业关于购物是否合法、文明旅游义务是否进入合同等热点问题,介绍旅游法实施准备情况,坚定执法决心。同时建议,及时发布中秋、国庆旅游市场信息,进一步完善假日办的旅游协调机制,密切联系和协调旅游、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卫生、气象等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对市场客流信息的收集、预测和发布,及时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等出行信息。当前要及时、正式回应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于旅游法实施导致涨价的宣传报道,查处非法宣传和谣言,特别要防止各种突击涨价行为。
二是在中秋节期间开展旅游法试行试点工作。《建议》认为,针对中秋节前后形成的旅游小高峰,集中出游导致人多、堵车、旅游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可以重点景区、旅游集散地开展流量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市场效应,完善应急方案和管理协调。通过在线旅游运营商预订和景区门票预售等,有效掌握旅游流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线路路况信息系统,道路紧急援助,以及针对景区限流可能带来的冲突事件等的预案。
三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考虑《旅游法》的覆盖范围的全面性,发挥地方政府的执法主体作用,也要强化对重点问题的监控与引导。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执法主体。目前正处于法律导入期,且政府通常会把问题交由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就需要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重大问题的权威解释,并加强对地方的执法指导工作。(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