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初中生小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过程中不慎摔伤,他的家长将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景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小明是常州市某初中的一名学生。去年9月,该学校组织学生到无锡某景区游玩。在景区内有一个叫做“荡越过河”的项目,该设施高5.5米左右、宽2米左右、长4米左右,下面是一个水塘,水塘四周铺设了一些木条。游玩规则为,游玩者抓住顶部的吊绳荡越过水塘,着落在水塘对岸的木条上。谁知,小明在到达对岸着落时,不小心摔了下来,被送进医院。
随后,小明的家长将该景区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景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明在景区内受伤,理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景区则认为,景区内设置的游玩设施是完好的,且他们在设施附近设有警示标志。小明之所以会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
经调查发现,景区在该设施附近并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注明该设施的使用规则,仅在铁栏杆上贴了“注意安全”字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景区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小明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该景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张宁婷 姚秋娟 薛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