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中包括:安排行程外购物点,旅行社不得收回扣;导游奖惩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等。
今年9月,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基层,走访部分旅游消费者听取意见。10月17日,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暗访,重点调研了旅行社经营规范、导游人员行为规范,对条文作进一步修改。
购物场所:
细化“协商一致”条款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一直饱受游客诟病。去年的《旅游法》无疑是给了一剂强心针,规定了“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外,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然而,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调研过程中,旅行社反映“协商一致”在具体操作上较难把握。
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邮轮旅游:
应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
因为地理关系,邮轮旅游在上海越发热门。对于邮轮旅游、网络旅游、农家旅游这三项新兴旅游业态,《上海市旅游条例》 作了进一步规范。
因为邮轮大多是外国公司的,此次《上海市旅游条例》对邮轮旅游经营者提出:“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提醒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及时发布突发情况信息、告知解决方案”等三项义务规范。同时要求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考虑到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处理,在《旅游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已有规定,并且结合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上海市旅游条例》作了提示性规定,“邮轮旅游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网络旅游:
应标明由谁提供实际服务
针对通过网络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现象,《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经营旅游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 针对网络旅游经营包价旅游产品种类多,旅游者不易识别的问题,《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属性,以保障旅游者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服务以及选择的旅游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调研中,各方面意见反映,要求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约束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违法旅游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市人大法工委表示,目前信用档案仅限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可见,将来向公众开放后,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