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境游保证金”的前世今生 浮华背后的尴尬
  • 来源: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5-1-7 点击:
  •  【摘要】由于对保证金这块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可以说是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他们为了分担被使馆停签、被旅游部门处罚等风险不得已而为之。

      出境旅游保证金 悄然兴起的背后

      从我国1988年开放出境游起,保证金就应运而生。所谓出境旅游保证金,指的是国内出境旅游组团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

      有专家表示,出境旅游保证金出现的最直接和最根本原因有两点:首先,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情况的出现,旅游目的地国家通过对本国地接社和我国组团社采取经济和行政处罚等手段,是迫使国内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最直接的原因。对旅行社而言,如果一再出现游客逃团现象,就会被使馆在一定时间内停发签证,难以从事出境游业务,更严重的甚至会被国家旅游局取消经营资格。这时,旅行社收取的押金就为其损失做了一定补偿。

      其次,为了强化组团社对旅游者背景资料的审核,防止和杜绝旅游者滞留不归情况的发生,为了稳妥起见,避免出现少数人滞留不归的情况,旅行社只能向所有参加出境旅游的参团者收取保证金。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姚建国律师表示,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关于保证金的条款应该是写进合同的。关键是看这个条款有没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如果这个条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否则这个条款就是有效的。

      保证金“备受争议” 处境尴尬

      今年南京某旅行社突然接到大批客户投诉,称他们参加该旅行社的出境游时,每个人缴纳了5万-20万元不等的归国保证金,而回国后这些钱却迟迟拿不回来。最终发现,原来是该旅行社一店长私自收取保证金,并且用做还高利贷。尽管目前旅行社已经垫付这些游客的损失,但不难看出目前旅行社保证金缴纳饱受争议之苦。

      实际上,出境游的组团社往往处在两难的境地:收取保证金,经常会受到旅游者的非议,而且还阻碍了出境旅游业务的发展;不收取保证金,就可能独自承担少数旅游者滞留不归的各种风险。而旅游者在缴纳了旅游团费后,再缴纳高额的保证金也显得力不从心,保证金直接打击了游客出境游的积极性。而对于真正想滞留的游客,再多押金也是挡不住的。

      一般来讲,使馆允许的滞留率在3%以下,但要达到3%往往需要一定的“积累”,这就给了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这些人在承包期内捞一把,然后立马走人,等累积达到3%而使旅行社被处罚时,他们早已逍遥法外了。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组团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但是在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过程中不得牟利,更不能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业“潜规则”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称,“由于对保证金这块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可以说是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他们为了分担被使馆停签、被旅游部门处罚等风险不得已而为之。”

      没有哪项条例允许旅行社收取出境押金,也没有哪项法规禁止旅行社收取押金。旅行社业界资深人士介绍,从中国出境游业务开展的第一天起,收取押金就成了旅游界业内不成文的行规,至于收多收少倒是由旅行社根据所去目的地国家不同和游客资金信誉不同而有所差异。

      旅行社为什么不约而同地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防止逃团行为?业内人士称,这一方面是响应目的地国使馆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旅行社的损失。目的地国最担心的是游客滞留不归。在送签时,签证处通常会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旅行社而言,收取押金就是最有效的手段。押金从3万至10万元不等,一般三五万元为最常见。

      尽管旅行社有诸多无奈,但不少旅行社的确在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和保存上存在严重资金安全漏洞。在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方式上,“不管是游客将保证金打到旅行社公司账户还是相关人员私人账户,这笔钱都是直接交给了旅行社,旅行社拥有完全支配权,根本无人监管。因此才会出现旅行社或者相关人员能够如此轻而易举地挪游客保证金做他用。”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旅行社会故意拖延一个月甚至数月才归还保证金,将大笔游客保证金投机金融赚取利润,或者用于公司扩张。

      保证金缴纳监管空白 亟需立法保护

      个人旅游签证处在我国公民出境游产品线上的咽喉部位,由于立法缺失,市场秩序失衡,国内出境游旅行社、签证代理机构、游客三方都处于尴尬境地。涉及旅游签证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出境游押金(出国保证金)的存在更增添了些许灰色。

      出境游押金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说明现有的押金保管方式难以为继,也严重阻碍出境游发展。对于出境游保证金收取乱象,关键问题是立法缺失,《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出境游担保问题,唯有立法完善了,名正则言顺。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尤其是要出台保证金收取的相关标准。

      我国《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涉及出国旅游担保,也未要求公民必须缴纳该款项。但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适用原则,基于民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押金,属于自主经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向游客明确告知即可。

      同时,驻华使领馆签证中心也应规范接办流程,严格遵循既定规章,如果申请人旅游签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该不接收。一旦接收,若拒签应该给出理由。旅行社为游客设立出境游押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管,而不再将款项划入本公司账户。出境游押金的取消,应是大势所趋,出境游担保不一定要用现金方式,如有的旅行社与典当行合作,游客可将不动产抵押担保。

  上海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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