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认为单位发的购物卡和购物券上写的“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等属霸王条款,遂起诉要求发卡商场返还卡券中的等额现金。日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李某称,他手中有单位过节发的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的购物卡和购物券,一张300元的券使用期限为一个月,一张600元的购物卡有效期一年。卡和券的使用说明中均写有“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等字样。他认为,这是霸王条款,被告商场离他家远,价格又贵,他不想在那里消费,而一旦过期,商场不退回现金,属于不当得利。他要求商场退还他等额现金900元。开庭时商场称,购物券和卡都是李某单位向其发放的福利,他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要求返还里面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但商场称,可以让李某到店里签字确认延长使用期限。
法院认为,李某不是从被告商场直接购得购物卡和券,因此他主张商场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无据。庭审中商场已明确表示,李某可延期使用卡和券,法院据此驳回其诉求。判决后李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记者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