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去景区参与自费骑马,谁知马受惊吓,游客从马背上摔下,构成九级伤残。由于没有提醒游客骑马的危险性,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旅行社被崇安法院判处赔偿游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6万元。
2011年8月,张女士和同事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的内蒙古5日游活动。期间,她报名参加了自费骑马项目。起初,马走得较慢,突然马匹受惊,前腿抬离地面,张女士被甩了出去,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经鉴定,张女士脚部粉碎性骨折,手肘部神经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张女士说,骑马前,导游及马场工作人员,都没有告诉游客如何骑马,以及怎样应对危险情况,只是让大家夹紧马腹。骑马期间,也没有工作人员过来牵马。她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危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则回应说,张女士所选的项目是自费的,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骑马的危险性,“我们最多愿意承担50%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对游客参与的旅游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旅行社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骑马者的人身安全,法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