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马先生在滑雪场被拖牵钢索砸伤头部,他随后起诉索赔。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滑雪场赔偿马先生共计7500余元。
马先生诉称,去年2月21日下午,他和朋友一起到顺义区一家滑雪场滑雪,在乘坐缆车时,上方的钢索突然掉落将他头部砸伤。事发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送他去救治,但又无故将他弃于途中,他只能自行打车前往医院。经诊断,他构成脑外伤,头面部、右肩部软组织损伤。他起诉索赔一次性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638.65元。
滑雪场辩称,事发当天,其他游客滑出拖牵道,造成拖索钢索碰伤马先生。滑雪场的救护队将马先生送往卫生院,但途中他表示要去别处治疗,故对其到医院治疗的伤是否是在滑雪场造成存有疑义。滑雪场还提出,马先生未能提供门票副券,不同意赔偿。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马先生滑雪和受伤的事实证据,其并非私自进入滑雪场。滑雪场应保障其设施的安全性,未能尽到此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滑雪场赔偿马先生7553.65元。滑雪场不服,提起上诉,但被市二中院驳回。
(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