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赔旅客入“黑名单” 航空公司拒载是否需担责
  • 来源:http://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2-7-25 点击:
  • 春秋航空公司将曾经在航班延误时表示不满并取得现金补偿的旅客列入“黑名单”,拒绝这些旅客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广泛热议,航空公司是否有权给旅客设立“黑名单”?航空公司拒载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拒载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载。但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手册》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不过,国际上鲜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比如欧美等国,航空公司对存在高风险的人不是绝对拒载,而是在上飞机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安检。

    因此,拒载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需做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根据该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该义务相对应的是,旅客的运输要求应当具有通常的合理性。

    相对于其他运输行业而言,在民用航空领域,足以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很多,航空事故对乘客生命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也很严重,社会对航空安全的标准要求更高,因此民用航空领域有其特殊性,对于该行业操作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特殊规定办理。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的义务。基于航空安全关乎所有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某些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对航空安全造成影响,应根据通常的合理性且须有证据证明该旅客存在潜在危险,以致其作出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应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而不是仅仅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为防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随意对旅客拒载,侵犯旅客合理要求运输的权利,在允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要求的合理性先行判断的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就其判断的合理性作出正当解释,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乘客的行为会造成潜在的危险,否则应当承担非法拒载的法律责任。

    航空公司担责有哪些法律依据

    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具有乘运义务,航空公司不得因先前的行为随意拒载旅客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三是民用航空法第95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四是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和乘运义务,除非因可能造成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航空公司未尽强制缔约义务和乘运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承运义务的责任。

    可以说,明确民用航空公司的义务范围和责任承担,不仅有利于促进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义务,而且也有利于合理权衡利益,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春秋航空公司不但不能免除强制缔约义务和相应的乘运义务,亦不能排除对此次非法拒载事件法律责任的承担。

  上海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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