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本次《四川省旅游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重新修订实施的?
郝康理:《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6年9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颁布实施以来,《条例》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我省旅游发展迅速,保持强势增长,去年全省旅游总收入历史性的突破2000亿元,达到2449.15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实现旅游总收入1619.10亿元亿元,同比增长31.4%,完成全年任务目标的57.8%。据统计,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省旅行社已发展到794家,其中出境组团社达到37家;星级饭店509家,其中四星级以上饭店101家;A级旅游景区222家,4A级87家,5A级5家。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国发〔41〕号),把旅游业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了“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宏伟战略目标,同年重新颁布实施了旅游业最高效力法规《旅行社条例》,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支持,强化了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四川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要求要“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今年5月召开的四川省第十次党代会,对全省旅游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实现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外贸拉动,消费不足、服务业比重过低,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在新的形势下,工业等传统产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调结构、扩内需、改善民生、保护生态、促发展,旅游业是必然选择。同时,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民航等基础建设速度加快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对于休闲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我国旅游业作为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将出现新一轮的发展,在未来几年内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这就要求我省旅游法规必须适应内部、外部环境变化,对我省旅游业界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对涉及旅游的相关方面给予规范和引导。
因此,在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期,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旅游经济的发展,省人大、省政府决定修订《条例》,通过旅游法规的完善来引领和保障旅游经济的发展。
记者:此次《条例》的整体修订情况怎么样?
郝康理: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以来,历经草案起草,申报立法计划、省政府审核报送、省人大三审立法等阶段,耗时四年,经过10余次省内外的立法调研、5次征求部门意见、3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就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修改专门召开了听证会,最后在综合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最终完成报送审核。此次《条例》的修订着眼于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着眼于实现我省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的战略需要,着眼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强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结合,改进旅游宣传营销方式,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从修订数量上看,原条例有八章八十四条,新条例增加到八章八十七条,总体章节没变,增加三条。其中,对原条例中的五十五条进行了删减、修改,删除了12条,增加了十八条新的内容。与全国各兄弟省市区同类法规比较,我省的《条例》是条款数量最多、章节分类最细、涉及相关内容最广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总体上也是在全国同类法规中规范涉及综合旅游相关要素更全面、更明确。
从新条例具体内容上看,一是增加了两项行政审批,即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和外省导游到我省执业的岗前培训;二是增加了一项行政处罚,即是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证导游的处罚。同时,新《条例》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精神相应调整了行政处罚的幅度,总体上看是强化了管理的力度。
记者:《条例》在推动旅游发展的原则、促进、规范等方面既有坚持、又有发展,主要体现在那几个方面?
郝康理: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坚持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条例》确立的这条促进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得到政府、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广泛认可。依据这一原则,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动旅游工作中准确定位自身角色,积极协调部门、广泛吸收合力、主动服务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旅游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动力。在当前形势下,只有坚定不移地、全面地坚持这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才能推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是强化了旅游产业的“大旅游”工作协调机制。针对旅游业综合产业特点,在这次《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请求将推进旅游产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列入《条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多年实践证明,在当前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大旅游”的协调机制,便于更好地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全国大多数兄弟省市都成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构。我省也成立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市州全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绝大部分县区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在推动旅游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今年以来,省局将办公室实体化,将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办公室与相关厅局协商,比如雅西高速沿线标识标牌、全省旅游安全等相关问题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法制化,既有利于全省各地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有利于这项制度实行的持续性、稳定性。
三是要促进旅游市场的开发与培育。《条例》在第二章新增了较多的关于政府主导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开拓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品的条款,比如旅游宣传、旅游度假区、旅游信息的发布、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乡村旅游、旅游标准化等。这些新增的条款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状况,所制定的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涉及到我省旅游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所必需的很多条件。
四是要强化坚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为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低价竞争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了“重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成本价、市场参考价,应当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调整了旅游景区景点调整票价的申请程序,延长了调整票价执行前的过度周期,给予旅行社报价调整的充裕时间,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此外,《条例》还注重与国家的《旅行社条例》相衔接,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相辅相成、形成合力,保证了政府部门对旅游市场不规范行为的监管权力,确保有法可依。各地要把市场监管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重点之一,协调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努力维护市场的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记者:《条例》对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有什么新的规定?
郝康理:促进旅游业发展是我们这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很多新增条款都属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内容。
首先我们在《条例》中确立了政府主导旅游产业发展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政府层面建立了有力的协调工作机制,为促进旅游发展提供了强劲的支持。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当前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大旅游”的协调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全国大多数兄弟省市都成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构,我省也成立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市州全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绝大部分县区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在推动旅游发展中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全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蒋巨峰省长任组长,黄彦蓉副省长任副组长,12个重要涉旅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今年以来,省局将办公室实体化,将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办公室与相关厅局协商,比如雅西高速沿线旅游标识标牌、全省旅游安全等相关问题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法制化,既有利于全省各地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有利于这项制度实行的持续性、稳定性。
其次《条例》在第二章新增了较多的关于政府主导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开拓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品的具体工作内容,比如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度假区、旅游信息的发布、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乡村旅游、旅游标准化等。这些新增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条款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引导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抓手。
记者:近年来,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那么《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郝康理: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基础,保护旅游资源是为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资源开发要与自然环境相适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它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记者:《条例》设定的景区门票优惠制度在实施前征求社会意见时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那么《条例》在这方面最终是怎么规定的?
郝康理: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特殊人群游览景区实行门票优惠的规定,更好地体现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旅游发展带来的实惠,在充分吸收政府部门、企业、人民群众意见基础之上,经过反复斟酌,《条例》最终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记者:《条例》对于提升我省的旅游服务质量有什么新的要求?
郝康理:提升我省的旅游服务质量,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强化了旅游标准化服务。为规范旅游服务标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本《条例》从执行旅游标准化制度、政府推动责任、企业执行标准义务及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涉及条款多达6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可以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旅游标准化工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强化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旅游标准化试点省,具备了一定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同时也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因此设立了政府部门制定旅游行业相关标准,同时引导相关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条款。
二是强化了导游人员管理服务规范。为提高在我省执业的导游人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在我省的旅游者。《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
三是强化了旅游企事业单位服务提供规范。比如,为保障旅游景区的讲解服务,加强景区的管理,新条例明确禁止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证导游,并设定了旅游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处罚条款。《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
记者:针对旅游市场目前出现的低价竞争、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郝康理:打击低价竞争,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行为,保护游客的权益,是国家旅游局强调的工作要点,也是我省旅游系统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
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从旅行社的广告宣传、旅游合同、转并团队、团队服务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低价竞争,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制订了旅游成本价、市场参考价向社会公布的制度,为我们在旅游执法中界定低价竞争提供了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重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成本价、市场参考价,应当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次《条例》修订还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精神,加强了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加大了对包括旅行社在内的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同时,为加大旅游执法力度,《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记者:在《条例》修订实施之时,结合当前形势,请郝局长对四川旅游作一下展望?
郝康理:家宝总理近期来川调研,对我省旅游提出了殷切希望:“四川旅游资源丰富,青城山、都江堰、峨眉山、九寨沟等一批名胜古迹享有国际声誉,要发挥好这一独特优势,加快推动建设旅游强省。” 省十次党代会也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旅游业,实现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的奋斗目标。本次《条例》的修订实施,为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我们相信,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旅游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尽快实现旅游强省的目标。
作者:伍策 王月婷 赵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