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生态补偿费”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其实并不是我们应不应该为环境埋单,而是政府征收的税费该以何种方式向纳税人告知。
是到了改变这种税费征收方式的时候了;否则,消费者被人卖了,却还帮着他数钱。这不是一句玩笑话,而是现代租税国家必须经历的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讲,滇池生态补偿费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节课。
昆明市政府近日再出新规,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消息一经网络传播,就引起公众的情绪化反对:除了收钱,你还能做什么?也正是因为舆论的激烈反应,昆明市日前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此事,认为征收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一种设想,还将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公众对该方案的反对是可以想象的。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收费,都是以改革的名义涨价,无论是属于公共服务的教育和医疗,还是日常生活的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而且从最后的效果来看,似乎涨价之后就没有其他的增值服务。那么,这一次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是不是也走上老路:从收费开始,而真正的滇池治理却未有实质性的起步?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为何要在《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中加入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的内容?据云南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通过立法开征此费,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建立稳定长效投入机制。但这只是表面的说辞,而最终的原因则是来自于滇池综合治理资金的缺乏在《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显示,目前滇池综合治理资金缺口达到了80%。
换句话说,因为政府缺钱,所以才会想起在游客中征收10元的滇池生态补偿费。作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城市,昆明每年的游客数量非常可观。据统计,2011年来昆明旅游的游客数量为4000万,以每人在昆明住宿3晚计,仅此一项,一年的生态资源补偿费就可以达12亿。
但事实上,即便昆明市还没有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游客已经在为他们的行为埋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的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羊毛出在羊身上,包括酒店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向政府交纳的“排污费”中,本来就是来自于旅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中。现在昆明市再向旅客征收“滇池生态补偿费”,这是不是意味着向游客重复征收相关费用?
尽管此次征收的费用名为“滇池生态补偿费”,但任何生态补偿费在本质上都是用于防治污染,而不会挪作他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旅客已经在排污费中为治理滇池支付过一次费用,这次再换个名目征收一次,实在不妥。既然有关部门说目前滇池治理费用的缺口很大,那意味着先前征收排污费的办法存在计算问题,需要再行调整提高价格,而不是通过另外开征新收费项目的办法来解决资金来源。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反对昆明的这个设想。有学者即表示,向游客征收滇池生态补偿费是项好政策,这会部分内部化游客的环境成本。因为治理滇池耗资巨大,昆明人承担很多,游客理应为享受这种环境服务分担成本。他们列举的例子是,美国各地都征收旅游税费,为的是部分补偿当地纳税人投入的基础设施。甚至还有人提议,这项政策很公平,不要迫于网上压力而取消。
环境治理需要成本,这个道理没有错;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这更是天经地义。但是如果简单地认为只有在游客向昆明市缴纳“滇池生态补偿费”后才内化成本,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正如前所述,在目前的机制下,游客已经为滇池的治理缴纳费用了,只不过该笔费用不是以该名义表现出来。这是因为中国税费征收形式和美国存在较大区别。在美国,税费是产品或者服务价外计算;而在中国,消费者是看不到消费单据上有任何税费的因为这都是属于价内的。不能仅仅因为美国有旅游税而中国没有就认为昆明市的“滇池生态补偿费”有正当性这两个国家的税费征缴方式存在区别,而不是说中国没有类似的税费。
不过,“滇池生态补偿费”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其实并不是我们应不应该为环境埋单,而是政府征收的税费该以何种方式向纳税人告知。在中国,我们传统的做法是在消费者获得的购物小票里将商品(服务)价格和税金合计显示,从而隐匿了消费者缴纳税费的数额。就像在昆明,实际上每个消费者已经在为滇池治理缴纳了排污费,但是由于此项费用并未在价格清单上显示,很多消费者甚至一些专家都认为我们并未为此付费。
看来,是到了改变这种税费征收方式的时候了;否则,消费者被人卖了,却还帮着他数钱。这不是一句玩笑话,而是现代租税国家必须经历的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讲,滇池生态补偿费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节课。南方都市报
作者: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