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游”不得安排指定购物点购物!上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下简称“一日游”合同),规范“一日游”的市场秩序。记者昨日从广东佛山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获悉,佛山市各大旅行社一直使用的是适用面更广的广东省版国内游合同,并没有为“一日游”设立单独合同。该所负责人称,目前还没有收到广东省旅游局相关的正式通知。
佛山市各大旅行社对“一日游”合同文本议论纷纷,在肯定“一日游”合同对旅行社的责任划分更明晰的同时,业界对该合同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也提出了异议。
问题一:低价一日游常安排多个购物点
经济实惠的团队价格,方便快捷、灵活自由的出团时间和方式,使“一日游”成为省内游大户,受到大众游客的青睐,并成为散客旅游的主要方式。然而,快速膨胀的“一日游”旅游市场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健康发展。其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便是旅行社利用低价招揽游客的方式,用超低团价吸引游客参团,然后再在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现在那些十几、二十元还包午餐的团队,如果不靠购物点拿回扣,准赔!”业内人士李小姐说。
记者在跟团采访时也发现,旅行社在“一日游”行程中安排购物点非常普遍,通常情况下,“一日游”的购物点安排一个以上,有时候达到3个以上。而每个购物点的停留时间均在半小时以上。有时候客人若不愿意下车购物,导游以及司机都会恶言相向。因为有的购物点是按照整车人数给回扣,如果游客不愿进购物点,导游就拿不到回扣。
合同新规:不得安排指定购物点购物
“一日游”合同在“特别提示”中明确注明: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合同还要求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
另外,合同责任明确指出: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问题二:旅游旺季“黑导”遍布
佛山的导游不够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到了暑假旅游旺季,导游不够的现象更为明显。为了不影响出团计划,不少没有取得导游证的“黑导”“临危受命”,匆忙上岗。于是,旅途中的服务不到位、服务不专业,甚至坑害游客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新规:首次要求明确标注导游证号
除了黑导外,旅游市场中还存在“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等现象。对此,“一日游”合同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
在“一日游”合同中明文规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三:“一日游”游客懒得签合同
目前佛山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时,需与游客签订广东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该合同的文本比较复杂,款项比较多,因“一日游”的旅游内容比较简单,往往只去一两个景点,有些游客便懒得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合同新规:简化形式 各款项一目了然
“一日游”合同与之前使用的《团队国内游合同》相比,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进行了简化,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将权利义务用责任承担来体现,简单实用,一目了然。“使用表格化,之前容易被游客忽略的问题都被明示,如导游员的姓名、导游证、电话,还有景点名称、餐饮标准等,甚至还有行车路线、道路名称等,游客看到合同就会心中有数。”禅之旅副总经理冯志平说。
业界声音:部分条款执行有难度
“该合同对于正规旅行社来说,执行起来应该没什么问题,对于小社、黑社来说,影响会很大。”冯志平说,该合同确实是整顿目前错综复杂的“一日游”市场的杀手锏。但该合同的某些款项执行起来会有难度。比如,合同要求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道路路况千变万化,如果碰到堵车什么的,肯定要改变行车路线”;还有,合同要求注明使用的汽车车牌号码,“旅行社是根据参团人数来安排车辆,所以在收客期间,与客人签订合同时,就预先订好车辆,提前决定车辆大小,不现实。”冯志平说。
佛山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也说,“该合同明文规定如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什么样的景点属于包含购物呢?卖瓶水或卖支雪糕也算吗?可能有景区会钻空子,把购物点包装成景点的样子,让消费者吃哑巴亏。”他说,若要执行该合同还需细化。(文/陈钰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