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尼玛,门票又涨了”,几乎成了中国网民每逢节假日、黄金周前发出的最经典声音,但“吐槽无力”,但抵不过景区“店大欺客”。伴随中国公民强烈出游热情的是那涨涨涨,“涨声沸腾”的景区票价。据本网对去年十一黄金周节前舆情监测数据,截止到2012年9月24日15时,全网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535篇次,新浪、腾讯微博相关内容103,642条,中国舆论对景区门票飙涨的关注度之高,由此可见一斑。今年,恰逢发改委三年限价窗口开启,继峨眉山率先领涨之后,一大批国内主要景区凶猛跟进,其中布达拉宫更在本月初门票翻番,由原来的100元/人,涨至200元/人。面对如此情境,中国首部《旅游法》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否有新的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王天星副教授作为中国网旅游频道首席观察员,为您详细解读中国首部《旅游法》。4月27日推出第二期:王天星解读《旅游法》如何“严格控制景区票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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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我们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景区的门票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是唯一一部提到景区门票问题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仅仅是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收费。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它并没有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也没有明确规定景区如果要提升价格怎么办,确定涨价后景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公众及时公示,这些问题,此次《旅游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原则。
对网民普遍关注的《旅游法》如何落实景区票价管控等问题,王天星副教授认为,景区涨价属于价格行为,价格行为应该适用我们的价格法。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知名的景区,5A级以上景区多数是利用公共资源创建的景区,所以它们的涨价是应该开听证会。但实践和理论需要都表明,《旅游法》确实不方便在价格领域去越俎代庖,去规定价格法应该规定的东西。因此,增强听证会的实效性、公信力应该是由《价格法》进一步的完善,以此来提升听证会的效率和作用。
收取门票和规范景区管理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
如果想更好的提升景区的服务质量,景区应当主动加大软硬件投入,比如进一步整修旅游景观、增设服务设施、增加讲解员,增加安全标志等。景区收费和景区规范管理之间,看不出存在什么逻辑关系。有些搞得很好的景区,比如西湖,它是免费的,但也并不见得它的服务质量就低。还有很多公益性景区,如博物馆、红色旅游景点也都是免费的,服务也不差。
此外,从国外景区的运营管理经验看,门票收入的高低与规范景区管理也不存在必然关系。如美国的约塞米蒂国家公园,不以门票形式收费,由于公园比较大,一般游客都需要乘车进入,门票包含在车票中,乘车价格是20美元/车,不管你小车里坐几个人都是这个价格,如果车上坐五个人,每人平摊就是4美元,换算到人民币也就二十几元,并且7天内有效。我们的邻边国家印度,像泰姬陵这样的世界景点,对本国公民的收费更是非常低。因此,规范景区管理不是景区收费涨价的理由。
《旅游法》对规范景区管理,特别是加强旅游对资源的永续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把好源头规划关。要求政府定期对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要求对执行情况的评价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通过这样的制度规范,尽早的有条不紊的落实环境保护,让大家共同拥有美丽中国。
《旅游法》首提景区“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基本原则
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我们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景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是唯一一部提到景区门票问题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仅仅是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收费。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它并没有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也没有明确规定景区如果要提升价格怎么办,确定涨价后景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公众及时公示,从而使旅游者用“脚”投票,对那些性价比不高的景区、景区定价过高的景区说“不”。
此次出台的《旅游法》对上述问题都出具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以法的形式首次提出“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景区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
为此,在立法过程中“条条设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如果景区涨价或听证会通过,景区还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涨价信息,使旅游者在出行之前可以较准确的预估成本,选择去还是不去,选择去这里还是去那里。
以国家公益资源建立的景区,我们强调它应该是公益的,实行低价,甚至逐步的应该实行免票。如《旅游法》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对那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涨价应适用价格法
景区涨价属价格行为,价格行为应该适用《价格法》。《价格法》对听证程序有如下规范:它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如果景区是私利性景区,那它就应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对此不宜干预过多,听证会程序并不适用此类景区。
《旅游法》规定的听证会主要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调节价的景区,即以公共资源建立的景区才适用。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知名的景区,5A级以上景区多数是利用公共资源创建的景区,所以它们如果提价必应该召开,也必须召开。如果听证会通过涨价,景区还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涨价信息,最大限度的尊重、维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
当然,也要看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听证程序落地问题。如何让听证程序发挥效力而不至于走过场,在实践操作当中存在一个难题,即多数旅游者不会多次去一个地方,发生重复旅游行为;绝大多数人更不会为了去参加一次听证会而千里迢迢,甚至万里之遥的去参加目的地政府搞的听证会。此外,《旅游法》作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旅游层面的立法,在法理上讲,也确实不方便越俎代庖的去规定《价格法》应该规定的东西。因此,如何完善景区门票调整的听证会程序,最终还要由《价格法》进一步做出完善,以提升听证会的效率和作用。(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