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ews 4月27日消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度公司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成立,要求360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经济损失以及相关支出费用共计45万元,并在360首页连续15天刊载声明以消除对百度声誉的影响。
2012年3月,百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60不正当竞争诉讼和侵犯商标的诉讼。诉讼称360通过安全卫士beta版,在百度搜索时默认开启插入标签功能,未经百度允许强行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混淆和误导了普通用户。当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后会弹出360网盾提示页面,通过提示用户“我要安全上网”,向用户宣传并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为其360浏览器导流,造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同时诉讼称,奇虎360利用360浏览器捆绑其网址导航站,故意仿冒、混淆百度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侵犯原告商标权并且不正当竞争。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360公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要求360应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支出45万元,并在“www.360.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对百度声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