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法案在总结中国旅游业30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备受关注的旅游业问题,如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出台后,对规范市场,维护旅游主体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作用?旅游者如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时应该如何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业界称《旅游法》重拳治理“零费团”、“负费团”,《旅游法》的“重拳”都打在了哪里,这些新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导游、旅行社辅助人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中国网•旅游中国特邀多位《旅游法》专家、《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为您全方位解析。首期《旅游法》茶座:深度解析旅游业"零负团费"三道关治理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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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旅游中国曾在去年《旅游法》人大首议之时做过一期网络舆情简报。简报显示,“零负团费”问题最受境内外舆论关注。当时对《旅游法》能否有效治理“零负团费”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以澳门媒体《新华澳报》为代表的声音关心《旅游法》的处罚措施是否足够严厉,能否有效阻吓“零负团费”等问题;二是不少网民都关心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遇的“强迫购物”、“强制消费”等问题是否能通过举证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该如何举证?
本期嘉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主任 申海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王天星
本期主持:
小昭
第一关:首提“零负团费,组团社也要担责”原则
申海恩:《旅游法》针对上面的这种现象,首次提出“零负团费,组团社也要担责”的原则,从根子上防治“零负团费”。一方面,即将实施的《旅游法》要求组团社委托地接社接待旅游者,签署合同的时候,必须付给地接社相应酬劳。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或者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样就可以使得地接社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至于因为填补成本而从事违法行为。砍断了组团社不给地接社钱,甚至地接社倒给组团社钱的恶性商业链。
第二关:明确导游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导游等旅游从业者劳动权益
王天星:解决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的另一个重要落脚点是解决旅游从业者的劳权益保障。此次在立法走访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以往之所以会发生强迫购物与导游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薪酬得不到保障也密切相关。用我们的一句俗话说“如果能有阳关道,谁愿意去走独木桥”,导游也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人, 他怎么能不知道游客的感受,怎么能不知道社会环境!他之所以这么做,很多时候真的是迫于生计。那么他的生计应该谁来保障?从常理来讲,谁雇佣他,谁来保障。所以这次《旅游法》特别强调了旅行社、景区的雇佣义务。无论是签订长期合同还是临时聘用,雇佣方都要向被雇佣方支付劳动薪酬。
以往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多多少少有一些规定,但是那些规定都显得比较零散,而且也不够全面,也不够具有针对性,特别是对不作为没有直接有效的办法。这次《旅游法》也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单位一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制度规范上,《旅游法》还设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那些没有对导游支付劳动报酬、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违规旅行社等单位,通过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去协调,让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加强执法、加强落实。这些是对导游权益的保障。
同时,也对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三不得”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中止服务活动;不得索取小费,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申海恩:在导游收受回扣问题上,《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给予、收受贿赂。法律条文上一提到“贿赂”,就直接联系到“商业贿赂”,涉及《刑法》,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关:加强维护旅游合法权益保障
此外,《旅游法》在多角度重塑健康旅游市场秩序的立法方针下,旅游者维权,发动一场重塑健康旅游市场秩序的群众运动也是其中一重重要角度。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是旅游市场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等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当然也是健康旅游市场秩序的最大受益者。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重塑健康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旅游法》通过赋予旅游者各种足以抗衡不法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武器,发动了一场重塑健康旅游市场秩序的群众运动。比如特别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通过增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倒闭旅游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从而把好三关,治理“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旅游乱象。(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