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号朋
特殊消费者定义体现对旅游者的保护
旅行社要注意“全程告知”义务
从民法的角度看,《旅游法》将旅游者界定为特殊的消费者,这个基本立场恐怕还是要注意。鉴于《旅游法》把旅游者定义为消费者,所以它不仅仅是用合同法来解决的一个法律关系,它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必须将这两者结合,才能正确认识旅游合同的特点。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旅游法》会有惩罚性赔偿条款,旅游者拥有任意解除权,并规定了旅游者退货的权利等很多旅游者单方面的权利。比如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次《旅游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全程告知义务,而且不仅是对旅行社,景区、旅游辅助人都有告知义务。但是,毫无疑问旅行社是最重要的,因为旅行社是一个核心的机构,所有的要素都是要与旅行社相串联。旅游者要和旅行社联系,景区、酒店、餐饮、交通也都要和旅行社建立联系,所以旅行社有全程告知的义务。
第58条规定,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所以旅行社在接下来《旅游法》实施后,告知义务是一个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最高法院做关于旅游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它已经特别强调告知和侵权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旅游法》虽然没有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详细列出这之间的联系,但是原则得以贯穿。所以全程告知义务,旅行社在下面的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侯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