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10.1”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自费旅游项目等备受业界关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也首次做出详尽说明。
然而,上述回应虽然在业界博得肯定,但似乎并没有彻底打消旅游者和一些舆论媒体的担心。而这从昨天会议现场,一些媒体的提问中也可窥见一斑。
那么旅游法和团费上涨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旅游企业是否真能“借助”《旅游法》名义而大肆涨价、敛财?就这些问题,中国网旅游记者展开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旅游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我国旅行社行业竞争很充分,借法敛财短期有可能,但长期绝不可能。“现在旅行社几乎等同于经济学里面完全竞争的行业,一方面旅行社自身竞争就很激烈,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携程、艺龙、还有驴妈妈、去哪儿等网站竞争”,嘉兴职业学院旅游分院王显成表示。
中国旅游局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旅行社总数为24944家(按填报2012年第四季度组织接待数据的旅行社数量计算),其中外商投资设立的旅行社78家,全国出境旅游旅行社数量不到1700家。2.5万家旅行社中,超过80%的旅行社重点从事地接业务。以云南省为例,截止2010年底,云南省旅行社共有旅行社460余家,其中六成多的旅行社集中分布在旅游重点目的地城市。仅2006年末,昆明市注册旅行社即达到190家。
“‘僧多肉少’和较低的门槛准入一直是中国旅行社行业无法摆脱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北京大学城环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教授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旅游法专家,也是直接参与了《旅游法》起草研究,并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工作的申海恩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告诉记者,“僧多粥少的残酷竞争环境下,旅游目的地城市的每一家旅行社都希望接到尽可能多的游客,因此这些城市的旅行社为了争抢客源,就向客源输出城市的组团社开出低价,超低价来促使组团社将旅游团发给自己。甚至,有时候为了揽客,地接社会向组团社直接买团,按照一个人200元,甚至500元的标准去购买。就此,‘零负团费’问题愈演愈烈。”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如此重拳整治“零负团费”,表明了我国政府规范旅游市场的决心,特别是消除因旅游企业恶性竞争而导致的各种有损旅游者利益的行为。“但是我国旅游消费环境的成熟不是一个旅游法就可以解决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价格仍然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在采访中,一位不愿具名的旅游从业者向记者表示。
“完全竞争市场由供需决定,双方都是理性的。”山东工商学院李玉新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道理很简单,有选择,供应商就会有竞争。旅游者作为买方,他有很多旅游线路、酒店、航空公司可以选择,即使是团队游客,也可以选择多家旅行社,这种情况下,提供质优价廉产品的旅行社才会胜出。换句话说,谁涨价,消费者抛弃谁。”
此外, 在王显成看来,旅游价格虽然在《旅游法》实施后将出现回归,但是中国旅游相当一段时期都依然将以大众旅游消费为绝对主力。他不赞成目前一些专家的观点说旅游产品要转型,要高端化等等。“这些没有错,但我国目前的旅游还是大众化,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也将如此”,他判断传统的大众产品仍然是主流。
“旅游法的出发点是对的,就是要解决大众旅游的问题。那种特殊旅游,比如南极游,组团社能坑游客吗?那种游客非富即贵,旅行社惹的起吗?所以他根本就不着中南海操心。”王显成说。(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