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蓬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导游劳动保障现状及建议
  • 来源: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4-2-17 点击:
  • 中国网2月17日讯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员薪酬机制发生根本性改变,依法维护导游员劳动保障权益既是稳定导游队伍建设的重要之举,也是杜绝零负团费、遏制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2013年11月以来,山东蓬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监察大队、行业管理部门联合人力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全市导游员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开展专项检查、实地调研活动。联合执法检查人员深入旅游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旅行社固定导游员人数、导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导游工资标准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导游报酬组成情况、临时导游员费用标准等。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每到一处,检查人员都要与旅行社负责人、计调、导游开展座谈,就导游员管理意见或建议、导游员薪酬制度、《旅游法》实施后团量同比情况及现场检查项目等方面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导游劳动保障信息。

    一、基本情况

    ⒈人员构成及分布情况

    目前蓬莱市共有导游员563名,其中初级导游545名,占96.8%;中级导游16名,占2.8%;高级导游2名,占0.35%。按隶属关系分旅行社专职导游员185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占32.9%;导服中心兼职导游员378名(挂靠在导服中心,与导服中心签订管理合同),占67.1%。兼职导游中,长期从事一线导游业务的258名,占兼职导游总数的68.3%,长期不从事旅行社导游业务120的名,占31.7%。

    长期从事旅行社导游一线业务的旅行社专职、兼职导游,共计443名,占导游总数的78.7%。

    ⒉劳动报酬组成情况

    目前,蓬莱市导游员年平均收入6万元左右,导游员由于工作经验及带团质量不同,收入存在较大差距。新导游年收入4万—5万元,老导游6万—8万元。导游员报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导服费、购物及自费项目回扣组成。蓬莱旅游市场淡旺季明显,导游员固定工作时间集中在5月至10月,共6个月,11月—次年4月大多放假。基本工资方面,旅行社专职导游旅游旺季期间基本工资是600元—800元/月,淡季只发200元—300元/月的生活补贴;兼职导游聘用期一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和专职导游一样;不足一个月的,没有基本工资。

    带团补贴及导服费方面,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待遇一样,《旅游法》实施前,纯玩团50元—100元/天,含购物项目团队基本没有带团补贴及导服费,导游员收入来源主要靠回扣,占导游员总收入的70%以上。《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员带团补贴及导服费提高到200元—300元/天,导游员基本没有回扣收入。

    ⒊导游员劳动保险缴纳情况

    目前,已缴纳保险的导游185名,占32.9%。其中按照《劳动法》要求,以旅行社名义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的,只有蓬莱国旅、山东中侨两家旅行社的17名导游,占3%;其余168名导游是以个人灵活就业名义在社保开具个人账户缴纳养老、医疗两险,占29.9%,并且保险缴纳主要由导游员个人承担,旅行社只给专职导游及工作1个月以上的兼职导游每月发放50元的保险补贴,不够1个月的兼职导游不发放补贴。

    ⒋挂靠导服中心兼职导游管理情况

    导服中心与兼职导游签订管理合同,导游证由导服中心统一保存管理。旅行社聘用兼职导游,需要向导服中心递交借调申请,导服中心收到申请后向导游员出具委派单,委派导游到该社从事带团业务。委派期间,旅行社不与委派导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二、存在问题

    ⒈部分旅行社固定导游人员人数达不到《旅游法》规定要求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从现场抽查的13家A级旅行社来看,61.5%的旅行社有3名以上的固定导游并签订劳动合同,38.5%的旅行社固定导游人数不足3名,达不到《旅游法》规定要求。13家A级旅行社作为蓬莱市52家旅行社的代表,其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属于前列,其余39家旅行社,基本上很少有达到3名固定导游要求的,30%的旅行社无一名固定导游,只借用导服中心的兼职导游。检查人员在与旅行社负责人座谈中也了解到,旅行社为了规避给导游缴纳保险,降低经营成本,尽量借用导服中心的导游。

    ⒉等级偏低

    目前,蓬莱市中级导游比例只占导游总数的2.8%,高级导游只占0.35%,中高级导游占比较少,导游整体素质偏低,影响全市旅游服务质量。造成导游员等级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导游等级与报酬不挂钩,导致导游对资格等级评定缺乏积极性。

    ⒊报酬达不到最低保障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社局规定,要求最低工资不低于1380元/月,蓬莱导游员基本工资为600元—800元/月,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的带团补贴过低,收入来源主要靠回扣,并且数额非常可观,因此导游员对旅行社发放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及导服费没有过多要求,形成了“只要有团带,导游员就不愁没钱赚”的畸形薪酬体制。

    《旅游法》实施后,禁止指定购物及增加自费项目,导游员靠购物及自费项目回扣这一主要收入来源被取缔,通过与导游员座谈了解到,平均一年带60天—70天的导游,仅靠几百元的基本工资加很少的带团补贴、导服费,不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很多兼职导游因此改行。

    ⒋劳动保险缴纳不合理,保险缴纳标准参差不齐

    检查中了解到,按照《劳动法》规定,旅行社在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以旅行社的名义在社保开户,从当月起按月给导游员缴纳“五险”。按照去年缴费标准,费用为9681元,其中旅行社应该负担6999元,个人承担2682元。而旅行社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并没有按照要求给导游员缴纳“五金”,而是由导游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在社保开户,只缴纳养老、医疗两险,合计6400元。旅行社缴纳的保险种类及比例远低于《劳动法》规定,如工伤保险方面,导游员一旦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没有工伤鉴定赔偿。目前,一线带团导游员年龄主要集中在18岁—25岁之间,大多缺乏劳动保险意识,觉得保险交不交无所谓,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旅行社不缴纳保险的行为。

    ⒌兼职导游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兼职导游主要挂靠在导服中心,导服中心按照《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负责导游员日常档案管理、办理导游员变更手续、年审、培训等业务,旅行社到导服中心借调兼职导游,需要出具聘用证明和省旅游局品保系统出具的电子行程计划单方可借取导游。导服中心导游员在固定期限内完成旅行社安排的带团任务,按照《劳动法》规定,可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将导游员的保险及劳动报酬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操作方式是旅行社和导服中心导游员自行协商,导服中心在此环节缺少监督,可能造成导服中心导游员部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七点建议

    ⒈确保旅行社固定导游人数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旅行社经营要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下一步,2014年10月1日之前,要求蓬莱所有旅行社必须达标,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旅行社经营资质。

    ⒉建立公开合理的薪酬机制

    专职导游员方面,首先确保半年旅游旺季期间1380元/月最低工资兑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或者市场调节的方式,带团补贴及导服费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天,一名固定导游以带团70天计算,半年带团补贴及导服费收入14000元,合计半年旺季收入22280元。

    半年淡季旅行社暂停营业期间,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规定,旅行社可以与固定导游协商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只发放基本生活费966元/月(最低工资的70%),半年淡季能够收入5800元,再加上保险缴纳,旅行社专职导游只工作半年,综合收入就能达到35000元左右;兼职导游员方面,旅行社借调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相关保险,不足一个月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必须在包价合同中注明导服相关费用并且足额发放给兼职导游,根据实际情况,兼职导游导服收费指导标准建议不低于300元/天,兼职导游半年带团70天算,可以收入21000元。

    ⒊强化劳动保险缴纳

    劳动保险缴纳是保障导游员劳动权益的基本要求,专职导游方面,建议按照烟台市旅行社固定导游劳动保险缴纳标准,以旅行社名义在社保开户,统一缴纳“五险”,固定导游由旅行社按照70%、导游员个人承担30%的比例缴纳保险;旅游淡季期间,旅行社暂停营业,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旅行社可以暂停缴纳保险。兼职导游方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旅行社按月缴纳保险,不足一个月的,旅行社向兼职导游支付的费用已经包含保险补贴,导游员可以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缴纳情况作为导游员是否通过年审的一项基本要求,不交保险,不予通过年审。

    ⒋鼓励成立导游管理公司,规范兼职导游管理

    导服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是非盈利组织。导服中心作为中介机构,与导游之间无劳动合同,旅行社聘用兼职导游活动中,由于服务质量引发纠纷和投诉问题越来越多,有的甚至甩团、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给旅行社造成较大损失,而旅行社却无从维权。目前,导服中心挂靠在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兼职导游的日常业务办理及监督管理。由于导服中心的非盈利性决定了其既不能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为导游员缴纳劳动保险,但可以代办劳动保险。导游服中心的现状达不到企业标准要求,导游员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游员存在问题无法追究,带团质量与绩效考核不挂钩。建议成立导服管理公司,将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推向市场,以导服管理公司名义统一规范兼职导游员的劳动保险缴纳,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临时导游员劳动权益。旅游、劳动等执法部门可以加大对导服管理公司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导服管理公司落实导游劳动报酬和保险。

    ⒌加强一体化管理

    目前导服中心具体负责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导游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旅游监察大队,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分属两个部室,存在管理与监督脱节。为了便于对口管理,将导游员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有效结合起来,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烟台市旅游监察大队已经将导游员办证、换发证、年审等日常管理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厦门旅游质监所也采用同样的管理措施。为了上下对口一致,建议将导游员办证、换发证、年审等日常管理业务并入旅游监察大队,一方面可以加强导游员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导游活动,第一时间掌握导游动向和存在的问题,将导游员擅自加点、私拿回扣违规扣分信息及时载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与年审更新IC卡工作相统一,避免出现工作衔接上的纰漏,在导游培训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举案说法、有重点地开展旅游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同时,逐步建立“导游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导游信息的录入和实时更新,逐步实现全市导游个人档案信息“一键查询”。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与劳动监察等对口部门及时沟通,解决专职导游员长期以来劳动报酬和保险不落实的问题,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导游员报酬的旅行社,联合进行处罚。

    ⒍加强行业自律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鼓励导游成立导游协会,通过协会进行合法维权,就导游员基本工资、导服费及带团补贴等劳动保障问题进行协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导游市场管理。

    ⒎建立导游员等级薪酬制度

    导游员由于年龄、素质不同,带团质量也存在不同。建议根据导游员初级、中级、高级资格,由旅行社协会、旅游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建立导游员等级薪酬制度指导标准,具体包括基本保障工资及导服收费,基本工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导服费则通过双方旅行社团队确认函明确标注导游员资格等级、导服费。通过建立等级薪酬制度,鼓励导游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而提高导游员队伍综合素质。(伍策 丁昆 苏海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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