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26日讯 近日,记者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的:今后,未经批准,景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否则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3日,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对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而没有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而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据了解,目前,我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5个。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公布接待游客的允许容量,有计划控制客流量。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允许容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崔虹 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