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30家媒体转载——今日,一则题为《陕西19人随团赴泰国旅游 拒绝强制消费被扔郊外》的报道可以说是引爆了网络。
今年7月底,高先生等19人参加泰国六日游的旅行团,在途中遭遇导游提出的自费项目加价。一行19人不同意,结果被扔到郊外5个小时。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求助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大使馆的帮助下,19名游客才顺利返回宾馆。
强制消费是“零负团费”恶果
据此次参团的李女士介绍,到达泰国后,导游拿出了一张行程单,里面全是自费项目,三种套餐价格分别是2300元、2600元、2900元。“导游说必须三选一,才能继续下面的行程。”李女士说,“导游给我们弄的自费项目已经超过团费了。”
面对前来讨公道的旅客,负责出团的旅行社副总经理李峰如向旅客表达了歉意。但他表示,这个团的团费只有2000多元,刚够去泰国的机票钱,其实是包含一些自费项目的,可能门店在接受报名的时候没有给旅客说清楚。对于旅客提出的“全额退费”的要求,李峰如表示,要请示上级领导才能做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是典型的‘零负团费’模式造成的恶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零负团费”曾经是国内旅行社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是旅游行业恶意竞争的结果,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格将游客忽悠上路,然后通过购物弥补成本。自去年10月新旅游法实施后,“零负团费”现象受到打压,旅行团价格上升,一些旅行社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尤其是一些小旅行社在这种情况下经营难以为继。
据了解,新旅游法实施后,强制购物、自费项目被明令禁止,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旅行社的团费纷纷涨价。中国国旅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境内组团的价格比2012年翻一番,此外一些旅行社的出境游价格涨幅也在60%到100%之间。
“其实,价格没有涨,只是隐性成本透明化了。”在北京从事十余年旅游行业工作的杨鹏向记者介绍说,“价格上涨速度基本上反映了部分地区或者部分线路以前‘零负团费’泛滥的程度。如果旅游价格跟以前的价格相比有了较大幅度上升的话,旅行社就不太可能出现强制购物、诱导购物或者强制自费项目的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零负团费”正是旅游强制消费无法彻底遏制的根结之一。
今年6月,20多名游客在北京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参加“超低价旅游团”前往香港澳门游玩,却因人均消费不足2000元遭导游“禁止”回家;今年3月中旬,高先生等12位消费者通过某旅行社组团泰国5日游,出游前双方按相关规定签订了合同,包括出游期间每日的行程安排、参观游览的目的地,吃住行标准及总费用2500元。在旅客拒绝缴纳800元自费项目后,当地导游对游客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并威胁游客称,若不参加自费项目,旅行团将不负责消费者的安全、食宿以及往后的一切行程……
“要想遏制强制消费,就要解决‘零负团费’的问题。”刘思敏说。
“零负团费”为何死灰复燃
在刘思敏看来,因为目前全国旅行社行业处在小、弱、散的状态,没有形成合理的经营体系,“零负团费”就是大小旅行社价格战打到突破底线而出现的现象。
据杨鹏介绍,尽管我国对旅行社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虽然“一张办公桌、一部传真机”就可营业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旅行社行业门槛偏低、竞争形势严酷,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生存与扩大市场份额,旅行社行业纷纷采用“零负团费”模式来扩大组团量。
“旅行社抓住不少游客贪小便宜、过分注重价格比较的心理,投其所好,竞相以越来越低的直观价格吸引游客报名。此外,中低素质导游队伍的过剩导致相当多的导游沦为导游队伍中的‘农民工’,生存压力迫使他们不惜冲击道德与职业底线。这都构成了‘零负团费’模式可以大行其道的现实基础。”杨鹏告诉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新旅游法实施后的一段时期,相关部门查处较严,旅行社也不愿意当出头鸟,故而强制消费的情况很少见。”刘思敏介绍说,但在新旅游法施行一段时间后,一些旅行社迫于经营情况,忍了半年忍不住了,就又开始采用“零负团费”、强制消费的模式。当然,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没有变,所以“零负团费”仍有市场。
“旅游法的实施,在理论上能够淘汰一些劣质旅行社,但是要看执法的力度和可持续性。”刘思敏认为,旅游强制消费死灰复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零负团费”再次“崛起”。
在刘思敏看来,“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在于制度,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比如对强制交易、假冒伪劣的打击一直不到位,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
刘思敏建议,在执法人员少、执法难度大、执法成本高的情况下,强制消费问题杜绝不了,只能想办法减少。相关部门应该重点打击强制交易、坑蒙拐骗,在旅游法中细化强制交易、坑蒙拐骗的各种情形,针对各种细化的行为增加明确的处罚条款,同时设置消费者维权的简易程序,强化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这三方面可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增加旅行社的违法成本。消费者一旦发现旅行社有强制消费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简易程序维权,同时旅行社应按规定先行赔付,还要接受处罚。这样一来,旅行社有所顾忌,自然会减少强制消费。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