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实施
今后,上海办公场所、居住楼宇使用的集中空调,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卫生检测;市卫生部门须建立空调卫生服务信息平台。昨日,《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新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须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介绍,目前上海高楼建筑集中空调快速增加,但卫生状况却不容乐观:市卫生监督所2010年抽查177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抽查不合格的占13.6%以上,“空调清洗的理念在公共场所得到推动,但在部分企业并没有收到很好效果。”而政府部门制订实施这一《办法》正是旨在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办法》明确,空调日常清洗可以是空调管理方或业主方自己清洗,也可以委托清洗机构清洗,但检测、检查不合格,必须委托清洗机构清洗;《办法》同时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集中空调卫生服务信息平台,鼓励社会监督,保证实施效果。
上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遵循“谁所有(管理),谁负责”原则,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简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此外,为了更好地掌握上海建筑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办法》建立了登记报告制度。今后新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办法》实施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